記者昨日從長春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公室獲悉,2003年4月20日起,長春市所有出租車輛經營權即營運證及號牌全部實行有償使用。從2月20日開始到4月20日,目前長春市1.5萬輛出租車中,約1萬輛仍無償使用經營權的出租車所有者必須辦理有償使用手續,逾期不辦,管理部門將收回經營權。
據瞭解,根據國家出臺的《城市公共交通經營權有償出讓的若干規定》,1998年,長春市政府對城市客運出租車營運證及號牌實行有償使用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決定將長春市客運出租車營運證及號牌實行有償使用,而對此前通過行政審批獲得的無償使用經營權再給予5年的經營期,即從1998年4月20日起至2003年4月20日止。因此,從1998年開始,長春市就再沒有通過行政審批的方式無償發展出租車經營權。
長春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出租車的營運證及號牌根據規定應爲每個1萬元,其中60%歸政府所有,40%歸號牌轉讓單位即長春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公室所有,但考慮到經營者的承受能力,此次有償使用金僅爲6000元,以保證政府利益,而應歸屬於號牌轉讓單位的4000元有償使用金此次並未收取,只由“守法經營保證金”作爲部分抵交。
獲得經營權有限制
根據有關規定,凡購買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一律通過拍賣市場公開拍賣和競買,經營權競買人須有長春市區常住戶口或暫住證;本人有正式汽車駕照並有兩年以上駕齡;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兩勞”釋放人員,須經當地公安部門證明兩年之內沒有違法犯罪行爲;被註銷營運資格的駕駛員從註銷之日起滿2年的,經客運管理部門批准方可從事營運活動;有符合規定的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而新成立的出租車營運單位,必須一次性購買營運證及號牌40輛(含40輛)車以上;現有營運單位申請購買營運證及號牌則必須在20輛(含20輛)車以上;有符合規定要求的營運車輛和相應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維修、管理人員和一定數量的駕駛員;需有一定數量的註冊資金;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及其他應具備的有關企業法人登記的條件。
買經營權咋付賬
據瞭解,從2003年2月20日開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辦理出租車經營權的有償使用手續。考慮到出租車經營者的承受能力,可採取不同的付款方式,一是經營者一次性交納6000元,直接獲得10年期的有償使用經營權一個;二是經營者也可以選擇分期付款方式,即首付3400元(其中400元是按照銀行存款利率得出的利息),辦理5年期的有償使用經營權一個,經營者在獲得有償使用經營權的5年內再交3000元,可獲得延續5年有償使用期。以上兩種付款金額都是把經營者交納的“守法經營保證金”抵交部分有償使用金後的金額。
原經營者可優先購買
根據規定,凡在1998年4月20日以前無償獲得出租車經營權的,原經營者優先購買有償使用經營權,原經營者購買確實有困難的,可由其車輛承租人購買,經營權轉爲購買者所有。
凡在本次購買和已購買有償使用經營權的拍賣會競買中標除外 ,有效期從2003年4月20日算起。有關人士指出,在1998年到2003年5年內,通過拍賣會競買得到的950個經營權的有效期仍按合同規定履行,不從2003年4月20日算起。
現持有無償使用經營權的經營者,如自動放棄有償使用經營權,憑“守法經營保證金”收據,在2003年4月20日前到長春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公室辦理退款手續。
現有無償使用的營運證及號牌在4月20日前不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的將視爲自動放棄經營權,由管理部門收回經營權。收回的經營權根據市場的需求,由市政府擇機拍賣投放市場。經營權以後咋管理
長春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公室每年將對出租車營運證及號牌和駕駛員的客運資格進行審驗。經審驗合格的准予繼續從事營運,審驗不合格或逾期6個月以上(含6個月)不參加審驗的,註銷其車輛營運證及號牌和駕駛客運出租車輛資格證件。
本次及以後所收入的有償使用金,將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長春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公室同時指出,任何出租車經營權所有單位和個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向車輛承租人變相收取有償使用金,違反規定的,將按其無力購買有償使用經營權處理,由車輛承租人購買,經營權轉爲購買者所有。
舉報諮詢電話:0431—761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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