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配合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草案已擬出。記者昨天從草案中看到,草案對《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做了相應的內容調整,增加了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經濟幫助的內容,再次明確對晚育獎勵,對晚育女職工增加獎勵假30天,假期也可由男方享受。
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週歲、男方年滿六十週歲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3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第二十四條規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有利於獨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草案再次明文規定保護公民的婚假和產假,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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