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像‘坐堂’的、倒像跑腿的”——曾有人這樣形容一度陷於取證、調解、送達文書等大量事務性工作的法官們。從今年起,“法官助理”的配備,將把法官們從繁瑣事務中“解放”出來,保證他們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坐下來靜心研究相關法學理論和法律適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在杭州召開全國高級法院政治部主任座談會議決定,從2003年起正式在全國法院啓動法官助理試點工作,將法官審判業務性的輔助工作分離出來,由法官助理承擔,法官助理只協助審判,沒有審判權。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蘇澤林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設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過合理劃分審判工作職責,理順法院審判人員與其他各類審判輔助人員的關係,保證法官專事案件的審理工作,以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
據介紹,法官助理的主要職責是完成庭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向當事人雙方交待訴訟權利與義務,召開庭前會議組織調解,聽取雙方意見,鎖定證據,提煉爭論焦點等。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法官助理必須在開庭前將資料交給法官。法官助理還承擔協助法官宣判的職責,並負責製作法律文書。
蘇澤林表示,這項改革將實行“老人老辦法和試行新政策相結合”的原則。“老人老辦法”是指在人民法院現有人員中開展法官助理試點,重點以運行“法官(合議庭)+法官助理+書記員”的人員組合模式爲主,維持從事法官助理工作人員的法律職務、待遇不變,使其在保留現有身份的前提下,行使法官助理職責。“新政策”是指新進法院的審判業務人員和重新組合後的法官助理、書記員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不再任命爲助理審判員者。這些人員中符合法官或審判員條件的,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直接任命爲法官或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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