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日前,從工商部門瞭解到,本市從3月1日起,依照國務院最近頒佈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對無照經營行爲進行查處取締。
據介紹,該《辦法》是一部專門涉及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爲的法律文件,在此之前,有關對無照經營的處罰均散見於《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且處罰額度均大大低於《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的處罰額度。從3月1日起,凡應持證持照經營而未領取證照的;無須取得許可證即可申領營業執照而未依法申領營業執照的;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營業執照被註銷、吊銷或有效期屆滿但仍在經營的;以及超出覈准登記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爲,都被視爲無照經營。對於無照經營行爲,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其危害性大小分別並處2萬元以下,或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無照經營行爲,沒收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原材料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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