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姜明安在中國法學上刊文提出提出:受20世紀後期全球涌動的經濟全球化、信息化、市場化與民主化四大世界潮流的影響,中國行政法發生了和還正發生着重大而深刻的變化。
這些變化主要表現在下述五個方面,這五個方面的變化決定和預示着新世紀中國行政法發展的走向:
一、行政“疆域”的變遷:從“行政國家”(“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行政法的調整範圍決定於行政的“疆域”,而行政的“疆域”究竟應有多大,這又取決於對“公共物品”的界定。另外,“公共物品”哪些只能由政府提供,哪些則可由政府以外的“第三部門”提供,這又取決於“第三部門”的成熟和行政改革、政治改革的進程。但是,無論如何,政府職能將進一步轉變、轉移,國家行政的“疆域”將逐步縮減,這是新世紀行政法發展的明顯走向。
二、行政權行使主體的變遷:從責任政府到參與民主。傳統行政法的“責任政府”,主要指國家行政權由政府行使,政府向議會和人民負責。“責任政府”並不要求人民直接參與國家行政權或其他國家權力的行使。
三、行政法原則的變遷:從形式法治到實質法治。在任何民主國家的任何時期,法治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但不同時代,法治原則的內容並不完全相同:傳統行政法治更多注重的是法治的形式,主要強調政府依法行政,即政府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而與封建專制社會的人治相對立。而現代行政法治則注入了越來越多的實質內容,從而使形式法治逐步轉化爲實質法治。
四、行政目標和手段的變遷:從管理、強制到服務、指導、合作。根據傳統行政法,行政的主要目標是管理,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強制。20世紀中期以後,傳統的行政目標和行政管理手段開始發生變化,一些西方國家展開了“新公共管理”運動。將傳統公共管理的主體中心主義、權力中心主義轉化爲客體中心主義和服務中心主義。
五、行政控權機制的變遷:從偏重司法審查到司法審查與行政程序並重。20世紀中後期的行政控權實踐證明,行政程序是現代行政控權機制中最積極、最有效的一種控權制度。當然,行政程序控權不能脫離司法審查。沒有司法審查的保障,行政程序的作用會大打折扣。因此,現代行政控權機制是行政程序和司法審查並重,而不是以行政程序控權代替司法審查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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