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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廣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瞭解到,近日,公安部已經就現役軍人持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車輛,交警部門如何定性這一問題作出明確批覆,這一行爲應視爲無證駕駛處理。批覆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公安部第28號令)第二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民用車輛,必須申請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的,必須按規定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方可駕駛民用機動車輛。因此,對持有軍隊、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車輛的,省 、市、縣、區等各級交警部門在查獲後,應視爲無證駕駛處理。
記者還從交警部門瞭解到,凡是在道路上駕駛民用機動車輛的人員,都必須依照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這一機動車駕駛證全國有效。軍人、武警也可以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的,申請全國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復員、轉業、退伍人員交驗居民身份證和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三)現役軍人交驗軍人身份證件和省軍區以上證明;
(四)交驗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
(五)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經考試合格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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