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7日通過)
一、爲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二、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
三、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憲法、法律、法規和科學文化知識,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依法行使職權的能力。
四、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努力工作,積極參政議政,其他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參加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從事所在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五、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出席的,須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主任請假。常委會會議舉行前,應就會議議題認真閱讀文件,做好審議準備。
六、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按規定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和執法檢查。
七、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密切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羣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自覺地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羣衆的監督。
八、常委會組成人員要遵守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和其它有關程序性的規定,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依法行使職權。
九、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十、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提高廉潔從政的自覺性,嚴格要求自己,做反腐倡廉的表率,積極推進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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