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那些保護消費者避免因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對人身和財產造成的侵害和損害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中包括:
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3年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1號發佈;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修正。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產品質量法是爲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1號公佈;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爲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中受到損害或侵害時能獲得賠償而制定的法律。
食品衛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9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食品衛生法是爲了保證食品衛生,保障消費者健康和生命安全。
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2號公佈;1998年5月1日施行)
價格法是爲了對物價進行管理,防止商品和服務亂漲價和變相漲價,使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不受損害。
商標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83年3月1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正。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商標法是通過保護商標專用權,使商標所代表的商品與實際商品的質量相一致,防止冒牌貨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
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佈;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廣告法是爲了保證廣告正確指導消費,防止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上當受騙。
旅遊法是爲了確保旅遊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