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上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極爲特殊的貪污案進行了二審:一位郵政儲蓄工作人員被指控利用共職務之便,將其母存進儲蓄所的15萬餘元貪污;而被告人則稱,這筆款根本就不曾進入儲蓄所,“貪污”之說毫無事實依據。
拿母親的錢被判10年
範某現年26歲,原系昆明市某郵政儲蓄所營業員,趙某系其母親。
據盤龍區人民法院查明: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間,範先後在自己所在的儲蓄所代其母辦理了16筆定期儲蓄存款,金額共爲147000元。手續辦完後,他又在電腦系統中將交易記錄一一取消,並將錢全部取走,使帳款平衡,然而再將已經作廢的存單交給母親趙某保存。這樣,147000元的存款就被範非法佔有。1998年12月至2000年12月期間,範還以自己的名字辦理了6份定期存單,金額計65000元,並用同樣手法將其中4筆計50000元的交易記錄在電腦系統裏刪除,然後將6張存單全交由其母趙某收存。2001年7月17日,同事張某將20000元人民幣交給範,讓其代爲辦理兩張10000元定期存單,在按要求辦理後,他卻又將其中一筆的交易記錄取消,將錢據爲已有。
該院審理後,認定被告範某的行爲已經構成貪污罪,2002年11月18日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10年。
“錢根本就沒存進儲蓄所”
不服此判的範某迅速提出了上訴,3月4日上午,昆明市中院開庭進行了二審。範在庭上表現得非常委屈,認爲自己無罪。
據其上訴稱:從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期,他確實先後多次從家裏把近15萬元拿出來,這些錢部分是母親趙某和他自己平時的工資,獎金、部分是他父親、哥哥去逝時親友們贈送的,還有部分是父親單位發的補助和撫卹金。由於現在家中只有他和母親相依爲命,母親希望把這錢存進他所在的儲蓄所,等他成家時用,但他覺得利息太低,不如拿去投資,因此,他就把這些錢拿去開茶室了,根本就沒有存入儲蓄所。爲隱瞞母親,他便利用工作之便,採取打印好的單又取消交易的方式,將電腦系統中並不存在,事實上已經作廢的單據交給母親保管。這樣做相信母親就不會發現真象了,因爲前前後後的所有手續都是母親讓他辦理的,而家裏只要需要用錢,母親拿一張廢單據給他,他就會自己拿上相應款項給母親。
“在整個過程中,我母親都沒有到過儲蓄所,那些錢也根本沒有存進儲蓄所,因此,認定我貪污了儲蓄所的公款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範某說道。
究竟構不構成貪污?
二審中,上訴人的代理律師朱瀚中(合作人)指出:本案中,身爲母親的趙某把錢交給在儲蓄所工作的兒子代存,事實上雙方已經形成一種委託代理關係,不是儲戶與儲蓄所之間的關係。而且,涉案款項根本就沒有進入儲蓄所,也就是說沒有轉化儲蓄所的公共財物,而由於電腦系統中的記錄已不存在,趙所持的存單也早已形同廢紙。在主觀上,範某也完全沒有非法佔有儲蓄所公共財物的意圖,否則,憑藉工作便利,他完全還可以去佔有其他儲戶的存款。因此,其行爲只是一種違反儲蓄所操作規章的違章行爲而已,不應認定爲貪污。
針對上訴,盤龍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則認爲: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及定罪量刑都客觀公正的,因此請求駁回對方上訴。
被告人範某的行爲究竟構不構成貪污罪呢?昆明市中院將擇日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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