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女兒突然被健身器吊死,傷心父親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24200元。6日,懷柔法院已經開始審理此案。據悉,這是在北京市發生的第一起健身器致人死亡案件。去年11月15日,對喬某來說是一個不願意回首的日子。那天他年僅8歲的女兒就被吊死在了村裡剛剛安裝的健身器材上。據喬某介紹,當天他女兒放學回家,路過村委會門前時,便到健身器材上去玩兒。但在玩耍過程中,健身器材鉤住了她的上衣,他的女兒就被吊掛在健身器材上。當喬某接到女兒同學的通知後立即趕到現場,當他到了那裡,女兒已經被人從健身器材上救了下來,面如土色的女兒此時已沒了呼吸。萬分心痛的喬某立即找車將女兒送到醫院進行搶救,但經過醫院確診,他的女兒還是由於窒息搶救無效死亡。
喬某認為,村委會在公共場所設置健身器材沒有設置警示牌,出事時,村裡負責看管健身器材的管理員不在現場,也沒有對健身器材進行有效管理,造成其女兒在簡單的健身器材上被吊死的嚴重後果。喬某認為村委會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女兒的死亡,使他和妻子遭受到了難以承受的精神打擊,妻子還不得不到醫院接受治療。所以要求村委會賠償自己精神撫慰金、撫育教育費及其他損失共計224200元。對此,村委會則認為喬某告錯了人,因為村委會不是合格主體,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喬某的訴訟請求。他們認為,《〈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規定,健身器材的受贈單位為鄉鎮人民政府,鎮政府接受贈予而享有所有權;且還規定了受贈單位的職責、具體實施及日常管理。另外,鎮政府與區體育局還簽訂了《全民健身居家工程責任書》,《責任書》規定了受贈單位對健身器材的使用、日常維護、維修及產權進行具體管理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因此,他們對村委會門前設置的健身器材不負有任何法律上的職責。另外,該《實施細則》還規定了使用健身器材導致人身傷害的責任認定,其中未滿12周歲的兒童在健身活動時,應當有監護人的陪同,否則,出現傷害事故由其監護人負責。雙方各持己見,爭論不休。到底孰是孰非,法院正在進一步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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