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國的陳女士備感委屈和辛酸,當她結束離家出走生涯重回夫家欲“罷免”夫君時,卻發現早在3年前,她就已經被丈夫一紙訴狀給“休”了。
1998年12月,陳女士與韓先生在肥東縣結婚。但到了1999年3月,韓先生突然以“妻子離家出走,而且與自己斷了聯繫”爲由,起訴至肥東縣法院,要求判決兩人離婚。2000年1月8日,法院經過缺席審判,遂判令二人離婚。
2002年7月13日,離家出走4年的陳女士突然回到合肥,並一紙訴狀,起訴到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聲稱要與韓先生離婚。她訴稱,婚後,丈夫對自己拳打腳踢,差點造成她流產,無奈之下,她只好回寧國休養。1999年8月,她回合肥拿準生證、身體複檢時,結果遭到一頓暴打。從那之後,她再不敢回婆家,雙方就此分居長達4年之久。2003年年初,陳女士重回合肥,欲結束這段婚姻。合肥市瑤海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調查到雙方的婚姻狀況後,近期駁回了陳女士的離婚起訴,同意其撤銷起訴的申請。
律師點評此案認爲,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下落不明滿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其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在公開的報紙等新聞媒體上刊登並予以宣告其“死亡”的,可依法自動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而缺席判決,要送達判決書時,卻又找不到一方的,可在新聞媒體上刊登公告。所以肥東縣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在經過以上程序後,應視爲判決生效。而合肥市瑤海區法院經庭審調查,得知真相後,應准予陳女士的撤訴申請,這同樣也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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