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出臺了《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對聘用合同訂立、變更、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都作出明確的具體規定。同時提出,本市將爭取用2年時間完成國家人事部提出的用5年時間在事業單位建立起正常化、規範化的聘用制度的工作目標。
與以往相比,《辦法》提出建立公開招聘制度;對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做了部分調整;規定單位對受聘人員進行年度考覈,必要時可進行聘期考覈,考覈結果作爲雙方調整崗位、變更合同,以及解除合同的依據。
對於雙方的知情權,《辦法》規定:聘用合同訂立,一方當事人有權向另一方當事人瞭解與其建立聘用關係相關的情況,雙方均當如實說明。
《辦法》確定,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試用期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受聘人員爲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於3年。
另外,《辦法》首次建立了人事爭議仲裁製度。有關部門爲此制定《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爭議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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