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勇:我在一家企業上班,今年合同關係已到期,我不想與用人單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聽說這種情況用人單位需要給付一定的生活補助費,最長不超過12個月。想詢問是否有此規定。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答覆
根據原天津市勞動局1997年發佈的《關於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補助費》的有關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關係終止,因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其勞動合同的,應當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生活補助費。而因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的生活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