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內強姦賣淫女,對不願意賣淫的打工妹實施強姦,原河南省新鄭市的兩名民警以“查處賣淫嫖娼”爲名,將打工妹騙至自己開辦的美容美髮店進行賣淫,而且還開着警車到鄭州市勞務市場招募賣淫女子以“擴大業務”。3月11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近年來河南省最大的一起警察組織賣淫案做出一審判決:崔要東、李明鬆兩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3年,其他4名同案犯也被處以相應刑事處罰。
民警和姘婦開“紅燈區”告訴小姐“被抓了不要承認”
1999年初,新鄭市公安局民警崔要東經人介紹,認識了許昌縣婦女嶽會華,兩人開始同居生活。
2000年6月,得知“經營”賣淫嫖娼的生意“容易掙錢”,嶽會華就向崔要東提出辦個美容美髮店,崔要東同意後,兩人經過選址、裝飾、購買美容美髮用具,於2000年8月先在新鄭市洧水路開辦了一家“港妹美容美髮店”,此後爲擴大“生意”,又先後在新鄭市人民路、電力賓館四樓辦起了“港妹美容美髮店”、“美容美髮廳”。他們對拉攏來的賣淫女動輒施以威脅利誘,制定了嚴格的“出工”制度:服務小姐不發工資,“特殊服務”每人每次向嫖客收取嫖資100元,老闆提成30元。崔要東有時吃住在店裏,並常給在他那兒賣淫的小姐“面授機宜”:“在這兒幹很安全,如果被公安局抓了,嘴要緊點,不要承認,過24小時就得放人。”
經鄭州市公安局抽調警力查實,從2000年8月至2001年4月,崔要東和嶽會華先後組織16名婦女在他們所開的“美容美髮店”從事賣淫活動。
辦公室內強姦賣淫女逼良爲娼威脅打工妹
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崔要東有時在辦案的同時,肆無忌憚地網羅賣淫女到港妹美容美髮店,交給嶽會華管理,進行賣淫活動。
被害人何某某說,2000年8月份的一天,因爲她在味美思飯店打工時賣淫,被新鄭市城郊派出所抓走。當天晚上,崔要東和一個瘦男子把何某某領到城郊派出所二樓的一間辦公室內,把何某某強姦了。隨後,崔要東趁着天黑,把何某某送到黃帝像東邊的港妹美容美髮店,交給嶽會華,讓其進行賣淫活動。5天后,何某某逃走。
崔要東除四處招募賣淫人員“擴大業務”外,他還採取多種手段籠絡賣淫女,有時甚至強姦外來打工妹後,威逼打工妹去“美髮店”賣淫。
2000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崔要東帶着兩人到新鄭市某酒店,調查酒店裏是否有賣淫嫖娼行爲。崔要東在沒有出示任何傳喚證件的情況下,就把酒店女服務員張某某帶到新鄭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在二樓會議室,崔要東勸張某某不要做酒店服務員了,改行到“美容美髮店”工作,“又幹淨又掙錢”,被張某某拒絕。
當日下午6時許,崔要東帶張某某在新鄭市的商店購買了一套黑色西服、香水以及避孕套等物,將張某某送到了莫長紅經營的“夢虹髮屋”當服務員,並對張某某說:“你在這裏一個月會掙三四千塊錢。”隨後把張某某拉到家裏,對張某某進行了強姦。第二天,崔要東又把張某某送到“夢虹髮屋”。
當天夜裏11時許,張某某藉口出去買衛生紙,連夜逃出魔窟。
“生財之道”誘惑了同事開着警車招募“小姐”
另一名民警李明鬆看到崔要東開始“發財”後,經人介紹,2000年5月認識了黑龍江省雞西市到新鄭市開美容美髮店的莫長紅,也開始了他的組織賣淫活動。
2001年4月間,莫長紅在新鄭市洧水路東段承包了一家美容美髮店,李明鬆幫助莫長紅擬寫轉讓協議書,又製作“夢虹髮屋”門牌,後兩人發展到租房同居。
因夢虹髮屋缺少小姐,不能滿足別有用心的客人的需求,李明鬆先後兩次帶着莫長紅開着警車到鄭州勞務市場招募賣淫小姐,由莫長紅組織陸某等6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所得到的非法收入,供二人揮霍。由於李明鬆和崔要東都在同一單位上班,二人對各自的“生意”都心照不宣,還經常互換“小姐”。
檢察官頂着壓力辦案多次受到利誘和恐嚇
紙終究包不住火。鄭州市公安局接到有關民警崔要東涉嫌組織賣淫的舉報後,立即成立專案組趕赴新鄭調查取證。爲防止新鄭市公安局袒護民警辦案不力,市公安局派專人辦理此案,從一開始就不讓新鄭市公安局插手。經過數月的偵查,市公安局將該案移交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鄭州市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在閱卷過程中,又發現另一名涉案的民警李明松明明存在違法事實,卻不知何故在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中漏網。經過縝密偵查,檢察機關將李明鬆追訴在案。在辦案過程中,主辦檢察官多次收到不明身份的人的利誘和恐嚇。
庭審從上午9時一直持續到下午5時,崔要東和李明鬆在法庭上均當庭翻供。當法庭調查李明鬆爲何要開着警車到勞務市場招募小姐時,李明鬆竟稱這樣“便於在市區停車,沒人敢查”。
經過激烈辯論,法庭判定,被告人崔要東、李明鬆身爲民警,卻夥同他人組織賣淫,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懲,遂依法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崔要東犯組織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被告人李明鬆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其他4名同案人也被處以相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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