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3·15”,一些省市的工商、質監、消協等部門開始發佈去年打假維權的重大案例。細閱各地報紙發現,這些公佈的重大案例大多被冠以“十大”之名,如“十大打假案”、“十大消費投訴案”等等。記者以爲,把一年的打假成果公佈,曉之百姓,警示消費,懲戒造假,很有必要;都去湊“十大”,不必。
近年來,製假售假行爲猖獗,假冒僞劣商品氾濫,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危害了羣衆的消費安全。工商、質檢部門切實履行職責,不斷加大打擊力度,查辦了諸多製售假劣商品的大要案,震懾了造假者,保護了消費者,廣大羣衆拍手稱快。目前,有關部門在每年的“3·15”之前公佈一批打假大案,已成爲一個深受百姓關注的慣例。但是,各地都去湊“十大案件”也成爲一種趨向。
記者認爲,湊“十大”打假案例不可取。工商、質監等部門作爲行政執法機構,每年都要查處大量造假案件,選擇其中重大者公之於衆非常必要。但是,重大案件的數量卻不是一個定數,而是一個變數。如果某個年份、某個地方的造假大案多,“十大”包容不了,有些大案就要被忽略在外;如果造假大案較少,硬湊“十大”,則有“兌水”之嫌,降低了“十大”的“分量”。因此,都用“十大”去框重大案件,很難真實反映客觀實際和打假成果。
建議有關部門今後在公佈打假案例時,實事求是,擺脫“十大”的形式束縛,變“十大”的發佈方式爲典型案例的公佈。不要拘泥於案件的數量,而應重點選擇與廣大羣衆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案件,進行分析解剖,讓造假者曝光,讓消費者警惕。有關部門還要在加強打假力度的同時,加大讓消費者“防假”的工作,針對一個時期的造假苗頭和消費者投訴的重點,多發佈一些消費警示之類的權威信息,使普通消費者明辯真假,“防假於未然”,促進全社會的安全消費,保護廣大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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