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日前簽署第373號國務院令,公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新華社14日受權播發這個條例。
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分總則、特種設備的生產、特種設備的使用、檢驗檢測、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共7章91條。
據介紹,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制定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爲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條例規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條例要求,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根據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採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範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佈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爲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爲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這個條例將於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佈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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