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持槍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的“1.18”大案犯罪嫌疑人之一張顯明的情婦樸春子,因涉嫌包庇罪被瀋陽市新城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據辦案人介紹,之所以把樸春子定爲涉嫌包庇罪,主要是因爲她在明知其情夫張顯明是“1.18”大案兇犯之一的情況下拒不向公安機關交代張的藏身之處,還編造假話迷惑警方,並多次爲張提供藏匿場所。
今年2月7日瀋陽警方在虎石臺鎮對“1.18”案嫌疑人進行地毯式排查,重點犯罪嫌疑人張顯明被鎖定目標,春節前後一直陪在他身邊的39歲女人(日星燒烤店業主)樸春子遂成爲突破本案的重要線索。當晚12時警方找到了樸春子,而就在幾小時前她在新城區尹家鄉一位朋友家喝酒,和張顯明吵架一氣之下自己跑回了家。當晚警方和她進行了以下一系列對話:“這兩天看電視沒?”“看了。”“看到瀋陽一家銀行運鈔車被搶沒有?”“看到了。”“張顯明就是嫌疑人之一你知道不?”“不知道。”隨後樸春子向公安機關解釋說,有一次她拿過報紙剛想看就被張顯明一把奪過去:“看什麼看,有什麼看的。”
當晚警方明確告訴了樸春子張顯明就是重要嫌疑人,希望她如實提供藏匿場所,但樸一口咬定:“前兩天我們分手了,不知道他在哪裏。”直到2月8日早晨6點左右,把樸的妹妹等親戚找來做她的工作,她才說出了張的藏身地,而張已於凌晨2時被另一路警方抓獲。新城子區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爲,樸在公安機關明確告知張顯明是犯罪嫌疑人時,仍不向公安機關講明張顯明就藏在朋友家的事實真相,反而編造與張分手的假話,分明是蓄意進行包庇,其行爲已觸犯刑法310條的規定,涉嫌包庇罪,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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