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將在一些企業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已成爲廣大職工關心的熱點。針對他們提出的一些相關問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具體解答。
問:工資集體協商後,是否可以立即簽訂工資協議?
答:不可以。經協商後提出工資協議草案,這個草案還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和審議,通過後才能簽訂正式的工資協議。
問:工資協議的文本由誰製作?
答:工資集體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應當由企業行政方製作工資協議的文本。此外,工資協議必須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後成立。
問: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需要的資料由誰提供?
答:部分資料可以通過報紙、專業雜誌以及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獲取。如地區、行業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本地區的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等。但有部分數據資料,如本企業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狀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等等,必須從企業內部獲取。爲此,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中規定: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按照對方要求,在協商開始前5日內,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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