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遼寧法制報報道,3月17日,爲瀋陽“1·18”案犯罪嫌疑人提供爆炸物的王福有被瀋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福有系黑龍江省雞西市雞東縣正陽煤礦採礦工,2002年10月,王福有利用擔任煤礦採礦班長的便利,將井下采礦用炸藥兩包(共40管)、雷管25枝分兩次交給張顯正,並收取人民幣200元和摩托羅拉388型移動電話一部。張顯正轉交給犯罪嫌疑人張顯輝,此後,張顯正在一次採煤時掉進深坑死亡。
2003年1月18日17時許,犯罪嫌疑人張顯光(現在逃)、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和李彥彬在瀋陽市商業銀行遼瀋支行第一儲蓄所門前,用王福有提供的炸藥和另購買的獵槍爆炸搶劫運鈔車,搶走人民幣200餘萬元,並當場炸死3人,炸傷多人。案發後,實施搶劫的幾名犯罪嫌疑人相繼被抓,隨後,張顯輝的情婦樸春子以及爲他們提供炸藥、槍支的王福有、張慶方也先後落網。
經檢察機關審查,樸春子在明知其情夫張顯明是“1·18”大案兇犯之一的情況下仍拒不向公安機關交代張的藏身之處,還編造假話迷惑警方,並多次爲張提供藏匿場所,故瀋陽市新城子區人民檢察院於3月13日以其涉嫌包庇罪將其批捕。而犯罪嫌疑人王福有因向“1·18”案主犯提供爆炸物,並收取錢物,造成嚴重後果,故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於3月17日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王福有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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