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2年10月到現在,布什政府在美國國會和聯合國費盡周折,遊說不斷。結果,美國參衆兩院都以絕對多數對布什武力打擊伊拉克作出了全面授權,但安理會卻最終被美國及其盟國拋棄。
那麼,根據美國的憲法,究竟誰有權發動戰爭?
1.美國總統
在未獲得國會批准的情況下,美國憲法並沒有明確授予總統宣戰的權力。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已有決定,總統作爲軍隊的最高指揮官,有權就美國直接遭受的一種“戰爭狀態”作出確認,從而可以在這種情況下單獨決定把美國軍隊派出戰鬥。因此,布什也已經聲明,自己作爲軍隊最高指揮官的權力,允許他爲了保衛國家而獨立地採取行動。
布什並沒有從國會那裏爭取一種正式的宣戰授權,但是他的確爭取了國會的支持。他說,這是爲了向聯合國和世界表明,對伊拉克使用武力不僅是他個人的目的,而是一個被美國全體選民支持的觀點。從戰略上講,當布什強迫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授權動武決議時,美國國內立法機構的支持助長了布什的勢力。
2.國會
美國憲法授予國會唯一正式宣戰的權力。但是,在過去的歷次國際衝突中,國會已經將這種權力實際上讓渡給了總統。自從1941年12月8日美國宣告加入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美國國會的宣戰權一次也沒有行使過。
二戰以後,美國總統已經實際獲得了將美軍派出交戰所需的絕大部分權力。例如,1950年至1953年的朝鮮戰爭,就被美國政府視爲一種“世界警察”行爲,而不是戰爭行爲,而哈里·杜魯門總統也沒有尋求國會授予自己宣戰權。而196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東京灣決議》,這就乾脆把對越南發動戰爭的權力讓與了林登·約翰遜總統。1991年1月12日,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類似的決議,授權老布什總統在海灣戰爭中對伊拉克使用武力。
現任總統布什同樣沒有從國會爭取正式宣戰權。恰恰相反,他要求並且得到了“當他覺得必須並適合時”,針對“伊拉克帶來的持續威脅”,爲了保衛美國利益而使用武力的權力。
3.聯合國
聯合國安理會是唯一能授權爲執行其決議,或者在衝突地區恢復和平秩序,而使用軍事手段的國際機構。起初,布什借鑑了1990年11月29日安理會通過的決議籠統授權“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對付伊拉克的經驗,想通過大量密集的外交遊說爭取新的類似決議,實際取得動武的依據。美國軍方也等待先將含有授權語言的決議表決通過,再選擇合適時機發動戰爭。
但由於衆所周知的原因,這個設想由於安理會大多數國家的反對而遭受了失敗。如果勉強作爲開戰的理由,美國也許只能依靠此前已經通過的1441號決議,將伊拉克不遵守決議而“面臨嚴重後果”,解釋爲美國將通過武力方式解決。但是,在美英妥協修改1441號決議草案時,兩國外長早已明確表示“嚴重後果”語言中,沒有自動授權的含義。
從布什發出最後通牒的講話看,他還想有賴於安理會1990年的678號決議,說明伊拉克的武器計劃違背停火條款;但是,1991年的687號決議已經記錄了該地區的正式停火,此後安理會從未授權以武力方式,去執行有關停火的條款。
因此,美國發動的戰爭在國際法上是一次失敗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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