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2日),天津市公安局就本市抓獲“製造恐怖信息者”一案重申,對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行爲,無論出於何種目的,都將會對社會秩序造成極大的危害,給羣衆造成心理上的恐慌,引起社會的混亂,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昨天,天津市公安局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對記者說,本報於3月18日報道中提到謊稱飯店有“炸彈”的犯罪嫌疑人孟某的行爲,已經屬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性質,他的行爲具有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已構成違法犯罪。這位負責人稱,這種故意編造爆炸威脅或者其他恐怖信息製造恐怖氣氛的行爲,無論出於何種目的,都對社會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危害,給人民羣衆造成心理上的恐慌,引起社會的混亂,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秩序,必須依法予以嚴厲打擊,以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關於法律如何對此種行爲進行處罰,該名負責人說,公安機關將根據其行爲的情節、危害程度等,依照法律予以從重處理。我國現行的法律已經將這種行爲規定爲犯罪,應予刑罰處罰。此外,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對於其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依法實施勞動教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