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受權23日全文播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這個條例已經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將於9月1日起施行。
條例指出,中外合作辦學是中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中外合作辦學實行擴大開放、規範辦學、依法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國家鼓勵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的中外合作辦學,鼓勵在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鼓勵中國高等教育機構與外國知名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辦學。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是,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和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機構。
條例規定,中外合作辦學者、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依法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條例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設立、組織與管理、教育教學、資產與財務、變更與終止和法律責任等都做了具體規定。
條例規定,申請設立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實施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教育、教學經驗,並具備相應的專業水平。聘任的外籍教師和外籍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學士以上學位和相應的職業證書,並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條例指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依法維護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併爲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在教育教學方面,應當按照中國對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要求開設關於憲法、法律、公民道德、國情等內容的課程。國家鼓勵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引進國內急需、在國際上具有先進性的課程和教材。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收學生,納入國家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實施其他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收學生,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將辦學類型和層次、專業設置、課程內容和招生規模等有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其收費項目和標準,依照國家有關政府定價的規定確定並公佈;未經批准,不得增加項目或者提高標準。所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條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的,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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