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如何頒發學歷,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對此作了規定。
條例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實施學歷教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培訓證書或者結業證書。對於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生,經政府批准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鑑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中國相應的學位證書。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頒發的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當與該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相同,並在該國獲得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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