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衛生局今天將出臺《關於醫務人員不準收受“紅包”、“回扣”的規定》。該規定將從今年4月1日開始執行。
該規定指出,醫務人員收到“紅包”,應當立即退還病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退還的,在24小時之內報告給醫院糾風部門,由醫院糾風部門在一週之內告知並退給病人。不能退還的,上繳醫院作爲病人醫療費用或醫院醫德醫風獎勵基金;沒有正當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繳的,視爲收受“紅包”,其所在單位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醫務人員及醫院工作人員收到藥商或醫療器械供銷商給予的各種形式回扣(含藥商給予的用藥提成)後,在48小時之內交到醫院財務入賬。沒有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的,視爲收受賄賂,其所在單位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該規定強調,實行索要嚴處制度。對暗示索要“紅包”的,一經查實,其所在單位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給予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醫師活動的處罰,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吊銷其執業證書。對公開索要紅包的醫務人員,其所在單位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給予吊銷其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對醫療機構內居間介紹醫務人員索要、收受“紅包”和以醫務人員索要、收受“紅包”爲名從中截留牟利的工作人員,一經查實比照醫務人員索要、收受“紅包”,給予行政處理。
該規定要求,將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和醫藥購銷中收受商業賄賂的治理工作,納入醫療機構各級領導、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考覈範圍,對發生下列行爲的逐級追究領導責任:1、對“紅包”和醫藥購銷中收受商業賄賂行爲疏於管理、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2、對本單位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和醫藥購銷中收受商業賄賂的實名舉報拒不進行調查處理的;3、對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要求查辦的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和醫藥購銷中收受商業賄賂事項,逾期仍不辦理的。
又訊昨天從天津市衛生局獲悉,今年市衛生系統將把人民羣衆關心的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回扣”問題,作爲全市衛生行業糾風的重點,決定從4月1日起,開始實行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培訓、醫德醫風承諾和手術前談話公開等制度,以提高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水平,切實維護人民羣衆的利益。
天津市衛生局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在崗人員每年每人接受職業道德培訓不得少於24課時;新上崗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不少於4課時的職業道德培訓並考覈合格,未經培訓或者考覈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向患者和社會公開承諾不收受“紅包”、不接受藥品回扣、不接受醫療器械和一次性醫用耗材購銷中商業賄賂。各級醫療機構應對新入院患者及家屬進行不收受“紅包”的宣傳,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戶曉。同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需手術治療患者或其家屬進行手術前談話時應當有2名以上醫務人員同時在場。患者住院時或接受手術治療前,醫患雙方應當簽訂《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不贈送、不收受財物責任書》,並歸入患者住院病歷檔案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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