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買的商品房是受法律保護的私人財產嗎?這似乎是一個很奇怪的問題,也許你會問:這是個問題嗎﹖
可你仔細地研究一下與房地產相關的政策法令,你就會明白,這個問題嚴重、現實而尖銳地存在着。
1990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爲70年,期滿后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和其它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研究了這條法律,你還能認爲,你所買商品房的產權歸屬是一個不成問題的問題嗎﹖根據這條法律,在中國只有租房,根本無“買房”一說,更無“百分之百產權”一說。以“住房貨幣化”爲核心的新的房改政策,壓根兒就是在曲解法律。
你傾畢生積蓄高價購買的商品房,從購買之日起,70年後會被將無償地由國家收繳,法律上明明白白、白紙黑字地寫着:“期滿后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它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這就怪了,如果說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猶可說也,房屋是我花了大價錢買的,怎麼也“無償”收繳?
至於什麼是“其它附着物”,筆者查閱了許多新舊有關法律,未見對其作出定義的。這就更讓人發毛了,既然未作限制,那就可以任意定義,自由裁量。在我的私人財產中,有什麼是懸在空中,能不“附着”在地上的?那麼“無償收繳”後,還能爲我剩下點什麼?
而且這個70年的期限是從房地產商取得這塊土地的開發權之日算起的,並非是由你買得這套商品房的產權之日算起的,如果房地產商興建這個樓盤用了5年時間,那麼,你對這套商品房的產權(準確地說是租賃居住權)便只剩下了65年。如果該樓曾經是座爛尾樓,那就慘了,很可能連65年都不到。
這裏又出現了另外一個問題:土地與房屋究竟能不能分割?1982年土地收歸國有的時候,與房屋是明確地分割開來的,土地成了國家的,而房屋還是自己的。可70年後,土地與房屋又變成不可分割的了,要一起收繳了,比上一次收繳更徹底了。
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在土地問題上卻早在1982年便已處在共產主義高級階段。我們能不問一聲:這是怎麼了?
在1982年以前的所有法律(包括《憲法》)都肯定了城鎮居民住宅及住宅用地是合法的私人財產。就連1982年的《憲法》第十三條也規定了:“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財產所有權。”
這裏將土地與房產明確地分割了開來,房產歸私人所有,而土地歸國家所有。原土地的所有人,變成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自然擁有人,但必須向國家繳納使用權的使用費。而國家又可以根據國家的需要無償地收回使用權,這不是給土地所有人畫了一隻燒餅嗎?
而此後的所有法律,又都規定了房屋與房屋用地的不可分割性,真不知讓人如何理解。
實際的情況是,在城鎮居住土地收歸國有之後,造成了許多嚴重的後患。
首先是不能開“沒收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這個口子,這個口子一開,將破壞和動搖我們整個的法律理論、法律體系、法律基礎。我們能不爲此而深感憂慮嗎?我們期盼這樣的法律能早日修訂。
近日,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會同中央電視臺《中國財經報道》欄目組,對北京、上海、廣州三大城市700位市民作了問卷調查,結果顯示:93%的受訪者贊同修憲,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僅有7%的居民表示反對。如此之高的贊同度讓人驚訝,真是民心所向。
然而,像這樣基本得不能再基本的公民權利都尚未解決,那麼,國家對私有財產的保護豈不大半成了空話?我們能不爲我們的法律揪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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