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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天津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後,引起許多用人單位與職工的關注,並就誰說了算、是否可以請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爲代表方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等問題諮詢,對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解答。
問:工資集體協商代表如何產生?
答:工資集體協商代表依法定程序產生。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如果企業未建立工會,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並得到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企業方面,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雙方還應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職工方的首席代表應當由工會主席或由職工方的集體協商代表推舉產生。企業方由法定代表人擔任。
問:協商雙方享有哪些權利?
答:協商雙方有平等的建議權、否決權和陳述權。即有提出協商要求和協商內容的權利;有參加工資集體協商全過程並對協商內容發表意見的權利;有要求對方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權利;有在不損害所代表一方利益的前提下變更協商內容的權利;有參與起草、審覈工資協議的權利等。
問:協商代表中是否可以有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
答:協商雙方可書面委託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作爲本方協商代表,但委託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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