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3月28日《京華時報》報道,日前,海淀法院審理了一起合作招生引起的糾紛。法院審理查明,人大附小允許中地學校小學部在招生、廣告宣傳中使用人大附小分校的名稱,而回報則爲對方每年支付50萬元的合作辦學經費。協議簽訂後,中地學校在其招生廣告、招生簡章及宣傳片中使用了人大附小分校的稱謂,但並未按協議支付合作辦學經費,故人大附小起訴要求其支付剩餘辦學經費45萬元。法院認定,雙方合作辦學的實質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雙方欺詐受教育者非法獲利的目的,並據此判決協議無效。
看到這樣的判決,我們除了對那些已交錢報考了這所謂"名校"的孩子家長們深感同情外,對人大附小所作所爲的氣憤也是十分自然的。此外,圍繞這場官司以及最終判決,還有一些很有意思的相關假設,似乎能幫助人們從更深層次、更多角度上來認識。
假設一,如果不是合作雙方中的一方違約,人大附小肯定不會捅出這樁交易,學生家長肯定是還要被矇在鼓裏。如今,各種各樣的社會欺詐實在太多,百姓防不勝防。抓住人們爲孩子上學不惜血本、追逐名校的心理,一些名校漸漸把持不住自己,總是期望以"賣名"等手段,爲自己來個無本萬利。可他們想不到,聯手坑人的合作,本身就是非法的,合作伙伴也極具不穩定性。何不腳踏實地,實實在在地依靠提高辦學質量、合法擴大辦學規模的方式,爭取發展機會呢?
假設二,如果人大附小能夠認識到雙方的合約從簽訂之初就是非法的,他們還會不會因對方的違約而上告?而他們爲此走上原告席,是不是說明他們對此事的是非觀念從一開始就很模糊。雙方合作開辦分校,既是一種經濟行爲,肯定也有着不少行業規定。雖然法院認定雙方的合作是非法的,但我並不認爲人大附小的行爲就一定是自覺違法。人大附小與別人搞這麼大一個合作項目,總該有一個諮詢論證過程吧?如果真的履行了這個程序,我想總不致於出現手持一份無效合同,再去告合作伙伴違約這樣的笑話。
假設三,如果有關部門對開辦分校有着十分明確的政策法規,而且有着十分周到的主動服務,這樣的無效合同是不是能夠避免簽訂?人大附小與別的學校合辦分校,類似區教育局這樣的主管部門是否知道?在簽訂無效合同的前前後後,主管部門對此是不是進行了把關?該怎樣進行把關?主管部門是否也應該通過此事進行反思呢?
開辦分校,是名校利用資源發展自身的一種重要形式。但是,只有在管理、師資配備、教學條件等各個方面符合標準,才能名副其實。如果只是打着"名校"的牌子,欺騙受教育者,只能遭社會唾罵,砸自己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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