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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2日發佈公告,徵求對《中國人民銀行殘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公告說,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修訂了《中國人民銀行殘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各單位、個人於2003年4月30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或建議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
公告公佈了反饋意見和建議的具體聯繫方法:聯繫人:羅玉蓮;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郵政編碼:100800;電子郵件:lyulian@pbc.gov.cn;傳真:010——66012781。
中國人民銀行殘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徵求意見稿)
新華網北京4月2日電中國人民銀行殘損人民幣兌換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爲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無償爲公衆兌換殘損人民幣,不得拒絕兌換。
第三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能辨別真假和麪額的殘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一)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剩餘部分的圖案、文字不得是拼湊的。
(二)票面有污損、薰焦、水溼、油浸、墨漬、變色、腐蝕等情形的。
(三)已流入市場的人民幣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蹭髒、折角、裁切偏斜、水印倒置、漏印、重碼等情形的。
(四)硬幣出現穿孔、裂口、壓薄等情形,且能識別圖案、文字的。
第四條殘損人民幣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不含四分之三),剩餘部分的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第五條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券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殘損人民幣兌換業務時,應當在兌換人視線內,將帶有本行行名、行號的“全額”或“半額”戳記加蓋在兌換的殘損人民幣票面上。不予兌換的殘損人民幣,應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條殘損人民幣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的,可到中國人民銀行進行鑑定。中國人民銀行的鑑定爲最終鑑定。
第八條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爲準。
第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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