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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專稿:近年來,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天津國企改革基本實現了三年脫困的目標現已真正進入核心攻堅階段。但是,中國在加入WTO後,國企深化改革發展的道路也受到新的更加嚴峻的挑戰,政企不分的管理體制、責權不清的國家所有權委託代理關係,是國有企業機制不活、國有資本運作效率低,甚至國有資本流失的重要原因。近日,本網記者就天津國企改革如何走好下一步的問題專訪了南開大學國際商學院李維安教授。
採訪中,李維安教授首先對國企改革目前存在的問題作了深入剖析。他說,國企改革的路子能否走好首先要看政企的關係如何處理。政府管政府的事,企業管企業的事,政府不要替企業作出決策,從而政府也不對企業的決策負責,這一點是國企改革的出發點,如果政府代替企業做出決策,必然要對企業的決策承擔結果,最終,企業還是要依靠政府。此外,天津的國企改革不能光從自身的角度出發,因爲今後天津的經濟發展中非國有企業將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因此,天津要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必須有強大的對手,把目光放在對手身上。從全國發展態勢來看,發展中小企業和私營個體經濟已經是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頭戲,因此,國企改革中也可應適當地導入民營企業中靈活的經營機制。
對於天津國企改革下一步的主要任務,李維安認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原則上很難成爲以企業贏利爲目標的合格股東,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重要途徑是大力發展股份制,通過引入新的投資者,改變企業所有者結構和經營管理機制,在此過程中必須下大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目前國有企業改制的雖然不少,但真正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企業不多。
李維安說,公司治理原則作爲指導企業公司治理運作的規範性文件,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重視,制定公司治理原則的國家和國際組織日益增多,不僅歐美等發達國家已經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治理原則,像印度、巴基斯坦等衆多發展中國家,也結合本國實際,制定了指導本國公司進行有效治理的公司治理原則。
他說,在中國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構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機制已成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但是,目前由於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和經濟環境的快速變化,對公司治理機制有法律保障作用的公司法,明顯滯後於企業發展的需要。僅靠這樣的法規制度,在快速變化的經濟實踐中,很難有效改善公司治理,借鑑國外經驗,儘快制定中國公司治理原則已成當務之急。
他說,近年來,伴隨國企改革的實踐,在公司治理研究上,經濟學者們正在提出或探索基於“委託—代理關係”或“剩餘索取權配置”的公司治理理論;法學學者們則在研究和探討具有穩定性和強制性的公司法的修改。然而,企業改革實踐最需要的公司治理實務仍是一個空白。他提醒說,目前國內的公司治理研究大多基於分權與制衡而停留在公司治理結構層面上,較多地注重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層經營者之間制衡關係,僅僅把公司治理作爲“三會”的治理結構來研究和實踐,有可能會出現現代企業制度改革中的新的“空洞化”結局,甚至有可能導致國企改革的倒退。因爲只侷限於法律意義上的以權力制衡爲核心的公司治理結構的研究難以解決現實中公司治理的一系列問題。公司治理的核心在於保證企業的決策科學和提高公司業績,權力制衡只是手段,有效的公司治理不僅需要一套完備的公司治理結構,更需要若干具體的超越結構的治理機制。公司治理不僅僅是“靜態”的治理結構,還包括“動態”的運作機制,這種治理機制因股東類型、行業特性的不同而千姿百態。衡量其有效與否的標準是惟一的,就是能否實現企業的決策科學。
他說,公司治理原則中,作爲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和行使事前、事中監督職能的董事會相對於外部市場的作用,更具超前性和主動性,在公司發展中的核心作用日益重要。今後董事會的改革與建設將成爲公司治理原則的核心主題。同時,他認爲,被稱做治理文化的公司的經營、宗旨、理念、組織氛圍、員工的認同感、歸屬感等等非正式制度也影響着公司治理的效率,其建設勢在必行。
李維安表示,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直接關係到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效。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了下一步國企改革的重點,即把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要進一步推進現代化的企業管理,把管資產、管人和管事結合起來,以此解決國有股東缺位問題。而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這是保障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基礎。如果投資者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其他非國有股東或許可以將股份一賣了之,但國有股東則將面臨“不干預則權益受損,干預則可能使改革退回原地”的尷尬局面,使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努力赴之東流。(北方網記者/劉雁軍 攝影/樑宏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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