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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一名高級官員4月3日表示,按照國際法,美國在戰後領導的伊拉克政府,無權讓美國公司承接改善和管理伊拉克石油設施的大多數合同。
據報道,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署長布朗說,根據《日內瓦公約》,佔領國只能處理日常的管理事物,除非聯合國安理會做出新的規定。“佔領國不能改變被佔國的憲法和承擔長期的法律責任,比如制定一個石油開發商需要的長達10到20年的合同或者設定某種特權。”
他還說,只有就伊拉克未來政府通過一項安理會決議,石油開發商才能感到,他們在接下去的10到20年的時間內,不會陷入法庭的訴訟。
布朗還認爲,美國關於派出人員管理伊拉克的想法不夠明智,法國和德國、甚至是同美國關係最密切的英國都認爲,對伊拉克進行佔領將造成巨大的問題,因此應該由聯合國發揮廣泛的作用。
布朗還表示,他相信國際社會壓倒性多數都認爲,讓伊拉克從被佔領走向自治的最佳途徑就是由聯合國進行管理並推動其政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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