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近日從北京市交管局瞭解到,從4月15日起,北京市實施機動車駕駛員自行快速解決交通事故規定,以減少和避免因交通事故現場引發交通擁堵。
據悉,該規定適用於北京市道路範圍內機動車間車輛損失交通事故,當事各方對事故事實無爭議、車輛尚能行駛的,應自行快速撤除交通事故現場並協商賠償事宜。該規定明確有29種情形由肇事者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追撞前車尾部的;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輛的;支路車未讓幹路車的;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輔路車未讓主路車的;逆向行駛的;溜車的;不按規定開關車門的;不按規定超車的;不按規定停車的;不按規定掉頭的;不按規定會車的;不按規定倒車的;不按規定進入高速路、城市快速路的;違反禁止通行標誌、標線的;違反導向指示標誌、標線的;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輛的;遇停止信號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的車的;遇停止信號丁字形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的車的;支幹路不分路口,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支幹路不分,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輛的;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右轉彎車的;進入環形路口車未讓環形路口內車的;公交車不按規定進入其他機動車道的;非公交車不按規定進入公交專用車道的;駛入交通管制車道的;因裝載體積超過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因裝載貨物散落髮生交通事故的。該規定要求發生上述交通事故後,當事駕駛員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應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須開啓示寬燈和尾燈,協商賠償事宜:在高速公路就近移至服務區、緊急停車帶內或硬路肩上;城市快速路就近移至緊急停車帶內或輔路的非機動車道內;其他道路就近移至非機動車道或人行道上;其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當事人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應填寫“賠償協議”,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後,肇事人拒不履行的,受害人可持“協議書”到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沒有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可持《協議書》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與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發生爭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楊毅 蘇志鵬 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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