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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今年1月7日,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肇事案,雖被告張某某在本案中,不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但因其停車不當而引發的交通事故,以及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人們的教訓卻是深刻的。
經過
2002年1月10日凌晨,另一被告陳某駕駛夏利小客車,載其倆朋友外出辦事。當車沿寶山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龍陵裏一號樓附近時,因受對行車輛燈光的影響,將車撞在張某某停放在路邊的“蘭陵”大貨車的後部,造成陳某倆朋友一當場死亡,一受傷。傷者經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認定爲Ⅺ、Ⅹ兩處傷殘。同時,駕駛員陳某也在事故中受傷。
認定
事故發生後,交警南開支隊紅旗路大隊民警火速趕到了現場。經勘查和分析,駕駛員陳某在這次重大交通事故中,由於處置不當應負主要責任。而張某某也因未按規定停放車輛,致使事故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次要責任。
案發後,駕駛員陳某及時賠償了死者的經濟損失,對傷者要求其與張某某共同賠償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表示沒有能力賠償。張某某也對經濟賠償問題,表示不同意調解。
判決
法院認爲,駕駛員陳某所駕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車道行駛,且觀察不周,造成他人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張某某因未按規定停放車輛,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因而,二人對傷者經濟損失之合理部分共計50035.16元,應負賠償責任。鑑於駕駛員陳某系主要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百分之七十(即35024.61元),張某某系次要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百分之三十(即15010.55元)。
教訓
張某某因未按規定停放車輛,不僅影響了其它車輛行車安全,而且也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據瞭解,其所承擔15010.55元的賠償責任,並非最終賠償。判決書稱,“傷者要求後期的治療費之訴訟請求,待其醫藥費發生後再另行起訴。”這就意味着,張某某還將繼續承擔其相應的經濟損失。
其實,張某某如果認真按照交通法規要求而停放車輛的話,是完全可以避免不應有的損失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中明確指出:“車輛停放,必須在停車場或准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前車之覆,後車之鑑。張某某的教訓對於每位車主來說,不該不汲取吧!(記者/劉雁軍 王冰 通訊員/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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