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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報道:一位年近九旬(1915年3月出生)的老者因故意殺人被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在判決中特別指出:被告人雖年近九旬,但此非法定從輕處罰理由,依法仍應予以嚴懲。
這位年近九旬、“耳背”、“行動不便”的老人,有可能在自己生命的最後歲月被槍決或注射執行死刑,有專家對其被判處死刑的社會意義提出疑問,認爲法律更應該有“人情味兒”。就此法院判決,記者採訪了幾位法律界人士。
支持者:
年齡大不是免罪理由
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洪莉:
法律不是道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認定的是,老人雖然年近九旬,但是在實施犯罪事實時是擁有完全行爲能力的,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老人當時的思維和精神狀況不正常。我國法律對符合需要從輕處罰和免於刑事處罰有明文規定,老人並不在其列,年齡大也不能成爲免罪的理由。
反對者:
判決不符刑法目的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張燕生:
老人、兒童屬於社會的弱勢羣體。我國法律對於未成年人有相關法律保護,但是在對老人保護上存在相關缺陷。八十歲以上老人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從我國周朝開始,所謂“三赦”、“悼耄死罪不加刑”,意思就是說七歲以下小孩,八九十歲以上老人犯罪都可減免刑罰。這一原則作爲矜老恤幼的一種標誌,爲後世各朝法律沿襲。
從生理來看,很多老人犯罪跟個人智商以及判斷力下降有密切關係。老人犯罪對社會的破壞力有限,不應該成爲法律從重處罰的對象。
北京一格律師事務所律師於國富:
社會主義刑法對於死刑實施範圍有着嚴格的限定。一般來說,罪大惡極者纔可能被判處死刑。死刑的目的有兩個:個別預防,中止犯罪行爲,阻止再犯;普遍預防,對可能犯罪的人具有最大的威懾力。對老人實施死刑不能起到有效嚇阻犯罪的目的。
建議者:
70歲應成免刑上限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倫理與方法研究中心犯罪社會學專家、副教授郭星華:
世界上很多國家已經廢除死刑,對老人免於死刑,雖受益者有限,卻反映了法律的人性化、理性化和社會的文明進步。儘管年齡的上限問題很難把握,但這不應該成爲妨礙法律改進的障礙。我認爲,70歲應是免於刑事處罰的年齡界限。在沒有犯罪前科的條件下,70歲以上的老人應該免於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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