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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結婚登記28年了,10年前不慎將結婚證丟失了,可要補辦張結婚證,卻被要求到各自所在的單位開未婚證明,並去有關醫院做婚前醫學檢查。我們都已經當上爺爺奶奶了,覺得這樣做很難堪。”10日,家住福州市馬尾區羅星社區的倪女士,撥打本報新聞熱線0591-7095110如此反映。
據倪女士介紹,她與愛人是1975年12月登記結婚的。在馬尾區民政局,她被告知要補辦結婚證,只能以新人的身份重新登記,首先必須到各自所在的單位開未婚證明,並去醫院做婚前醫學檢查鑑定後,民政部門才能給他們重新發放結婚證。
馬尾區市民辦證中心一名連姓工作人員介紹說,按規定,補辦結婚證,應有3個條件:一是要有所在鎮、街道開具的婚姻登記檔案證明,二是要有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的婚姻狀況證明,三是要出具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而倪女士無法提供婚姻登記檔案證明的材料,雖然他們已經結婚28年了,只能當作“事實婚姻”來處理,必須先到所在的單位開具未婚證明,並去區婦幼保健醫院做婚前醫學檢查鑑定,然後才能進行婚姻重新登記。
連先生還告訴記者,像倪女士這樣的例子,單馬尾區亭江鎮每年就要辦結上百對,其中不乏年逾古稀的老人。但按規定,只有70歲以上的老人重新辦理結婚證,可以免去婚前醫學檢查這道程序,因此,倪女士只能按規定的程序去辦理結婚證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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