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司法部頒佈了《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從今年5月1日起,全國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將實施新規定。
據瞭解,對確有悔改表現、積極改造的罪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是中國監獄刑罰執行工作的重要內容。長期以來,中國監獄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提請減刑假釋案件。但是,這些法律對提請減刑假釋的實體性條件規定較爲具體,對程序性規定較爲原則,一定程度上使辦理提請減刑假釋缺乏可操作性。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中國司法部這次頒佈的《規定》有幾個顯著的特點:
一是確立了集體評議、首長負責的工作制度。《規定》不僅對參加集體評議的人員作出了明確規定,而且要求集體評議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有文字記錄,並由與會人員簽名,防止個別人搞暗箱操作;監獄長、監獄管理局局長對擬向人民法院提請裁定的減刑假釋建議行使審批權和審覈權,並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二是明確規定了審批程序。《規定》對監區、職能科室和監獄辦理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的每一個環節,均作出了具體嚴密的規定,明確了各級工作人員的職責。
三是確立了提請減刑假釋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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