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今天上午從市物價局獲悉,根據《天津市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實施辦法》,全市各級醫療服務機構自4月15日起,必須全面實施價格公示制度。
《辦法》要求,醫療機構必須對用量大、價格高的常用藥品、醫用材料和主要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示的常用藥品不得少於銷售品種的20%;醫用材料不得少於50%;主要醫療服務項目不得少於30%。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和規模較小、醫療服務項目和藥品、醫用材料品種較少的單位,應儘可能做到全部公示。價格發生變動時,醫療機構應當在執行新價格前,及時調整公示內容,並按照價格公示的實際項目和價格進行收費。
其中對藥品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藥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劑型、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生產廠家,主要的中藥飲片產地等有關情況,並應明示是否爲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對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還應公示其最高零售價格及實際銷售價格。對醫用材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醫用材料的品名、規格、價格等有關情況,如屬一次性材料需予以註明。對醫療服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價格、價格管理形式、批准文號、政府指導價及實際執行價格等有關情況。
《辦法》要求,醫療機構應在其服務場所顯著位置,主要通過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實行價格公示,也可採用價目表(本)、公示欄、公示牌、住院費用結算清單等方式實行價格公示。爲便於患者查詢,各醫療機構可在診療科室顯著位置公示該科室醫療服務及醫用材料價格。同時,醫療機構有義務向患者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的查詢服務。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實行住院費用清單制度。醫療機構應同時公佈價格舉報電話12358,方便羣衆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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