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起,司機開車上路要帶上《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遇到29種輕微交通事故,司機可以自行解決。
昨天,交管部門有關人員再次聲明,凡符合29種“私了”交通事故的,事故當事人必須自行快速撤除事故現場,自行協商事故損害賠償,直接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交警不用出現在這些事故中。如果符合這些規定卻不“私了”,要被處以200元罰款、吊扣駕照6個月,記6分。
機動車之間發生的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尚能行駛,當事人對事故沒有爭議的交通事故,應自行快速撤除事故現場,自行協商解決事故的損害賠償手續或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發生符合“私了”的事故卻不自行撤除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將受到懲罰。自行撤除事故現場後又駕車逃離或隱瞞事故真相的,將被行政拘留和吊銷駕照。具有證據作用的300萬份“協議書”從4月10日起免費發放,車主可到全市各交通支(大)隊和人民、太平洋、平安、華泰四家保險公司領取。
29種交通事故司機必須“私了”
(1)追撞前車尾部的;
(2)變更車道未讓車的;
(3)支路車未讓幹路車的;
(4)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5)輔路車未讓主路車的;
(6)逆向行駛的;
(7)溜車的;
(8)不按規定開關車門的;
(9)不按規定超車的;
(10)不按規定停車的;
(11)不按規定掉頭的;
(12)不按規定會車的;
(13)不按規定倒車的;
(14)不按規定進入高速路、城市快速路的;
(15)違反禁止通行標誌、標線的;
(16)違反導向指示標誌、標線的;
(17)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18)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19)遇停止信號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20)遇停止信號T形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21)支幹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
(22)支幹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
(23)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右轉彎車的;
(24)進入環形路口車未讓環形路口內車的;
(25)公交車不按規定進入其他機動車道的;
(26)非公交車不按規定進入公交專用車道的;
(27)駛入交通管制車道的;
(28)因裝載體積超過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
(29)因裝載貨物散落髮生交通事故的。
“私了”提示
29種事故中,肇事人要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發生上述交通事故後,當事駕駛員應主動出示駕駛證,對事故事實無爭議的,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中“事故事實”以上部分後,各執一份,並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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