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18名被告人也上訴認爲一審判決量刑不當二審明天在省高院開庭
明天上午,“廣州黑社會第一案”——周廣龍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將在廣東省高院二審開庭。據悉,該案一審判決後,廣州市檢察院認爲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確有錯誤,導致定性、量刑明顯不當,於是向法院提出抗訴,另有18名被告則認爲法院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明天,省高院將公開開庭審理檢察院抗訴意見和被告人上訴部分。
去年8月15日,廣州市中院一審判決周廣龍、柳述清、鄒立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餘21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後,由於該案爭議較大,市檢察院和被告人分別提出了抗訴和上訴意見。
檢察院抗訴法院自訴自判
市檢院抗訴主要是:
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楊粵剛的行爲不構成對公司人員行賄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檢察院指控,楊粵剛爲保證其所運輸的貨物優先裝運,在1999年4月向南航運輸裝卸設備處裝卸一隊國際分隊隊長餘某和國際行李房室主任李某各賄送全新已上牌的富康小汽車一輛,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
二、一審判決追加吳偉東、張貴啓爲強迫交易罪的共犯不正確。起訴書沒有指控吳、張二人蔘與強迫顏某昌高價租用五聯公司的車輛,因爲根據周廣龍的供述,他們對此並不知情。
三、一審判決追加張春秋、馬興彥、王能文、劉先進、羅康傑是傷害楊永華的共犯不正確,因爲起訴書並沒指控張春秋等人蔘與和傷害了楊永華一案。檢察院抗訴認爲,張春秋、馬興彥、王能文、劉先進、羅康傑等人雖參與密謀傷害楊永華,但後來都明確表示放棄犯罪,並反對其他同案人繼續實施犯罪,對傷害楊永華的行爲也不知情,因此不應認定爲共犯。
被告人上訴不應定罪爲“黑社會”
18名被告人的上訴意見大致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和法院判決不當。周廣龍上訴認爲,最高院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司法解釋在2002年出臺,而該案是2000年以前形成,2001年11月開庭審理,因此對該案的定罪應按照從舊兼從新的原則,不應認定爲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吳偉東上訴認爲,他沒有參與強迫交易,法院判決他犯強迫交易罪不當,另外,他有自首和立功情節,按法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罪名及一審判決刑期
周廣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犯強迫交易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萬元。
柳述清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犯強迫交易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出罰金1萬元。
鄒立傑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張春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3萬元。
張貴啓、吳偉東、馬興彥、羅康傑、李春學、劉先進、王能文、鐵維鵬、張金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5年5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15000元;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5000元;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6個月。
吳書剛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有期徒刑7年。
史少平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4年3個月。
金永德、張業剛、吳太勝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均被判有期徒刑4年。
楊粵剛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行賄罪。有期徒刑2年6個月。
王小華、白華明、朱子軍、張春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均被判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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