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24日電--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是一項艱鉅、複雜的系統工程,因此,政府、社會和個人必須依法擔負起相應的責任。傳染病防治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有關傳染病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制措施,並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爲。”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檢疫、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
對於傳染病的控制,單位和個人要與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傳染病防治法要求,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對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明確診斷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和密切接觸的人員,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傳染病病人及其親屬和有關單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組織應當配合實施以上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對違法行爲明確了法律責任: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有造成傳染病流行危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採取強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比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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