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房管局制定的《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補充規定》從今年五月一日開始實施。該《補充規定》對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據瞭解,這次對房地產抵押登記政策調整主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適應市場發展需要,拓寬房地產抵押登記的範圍;二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新開了抵押變更登記業務;三是根據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要求取消了一些限制。
拓寬房地產抵押登記範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由原來的只爲借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改爲爲金融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提供抵押登記,如承兌匯票、綜合授信合同等都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二、爲企業之間、個人之間和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各項經濟活動提供房地產抵押登記業務,如:爲代理合同、賒銷合同等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以保護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開辦抵押變更登記的範圍主要包括抵押物的轉讓,抵押權人的變化,抵押人的更名,抵押物的調整以及抵押金額、抵押期期限調整等內容。
這次抵押政策調整取消的限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取消了對主合同的限制。原來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中,登記機關把主合同限定爲借款合同,使得一些主合同以外的金融業務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影響了貸款的規模。取消對主合同限制後,銀行可以開展各類經營品種,登記機關都能爲其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二是取消了對抵押登記期限的規定。原來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中,在“抵押期限”問題上,登記機關、金融機構和司法機關理解不一致,造成工作不便,取消抵押期限後,將減少矛盾,避免糾紛。三是取消了期房變現房後換證的規定。原來進行期房抵押,抵押權人領取《抵押權證明書》後,期房轉爲現房的,抵押權人要換《他項權證》。現規定《抵押證明書》不換《他項權證》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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