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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證法草案: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不必換領身份證
爲方便羣衆,減輕羣衆負擔,公民在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不必換領身份證。這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正在審議的公民身份證法草案作出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就公民身份證法草案的修改情況,向25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作了彙報。他說,此前提請審議的公民身份證法草案規定,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應當換領公民身份證,但是常住戶口在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遷移的除外。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按照草案的規定,公民身份號碼是唯一的、終身不變的的身份代碼,而且新的身份證又具有機讀功能,戶口變動情況可以通過機讀功能予以記載與反映,沒有必要規定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換領身份證。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有關條款修改爲,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楊景宇說,原草案規定,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公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有些委員和地方提出,對於城市領取最低生活保障費的居民和農村生活困難的居民,申領、換領公民身份證應當免收工本費。草案據此對有關條款作出了修改。
居民身份證名稱擬繼續沿用
中國公民的身份證件仍將沿用居民身份證的稱謂,而不會採用公民身份證的稱謂。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就公民身份證法草案的修改情況,向25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作了彙報。
楊景宇說,前兩次提請審議的公民身份證法草案將原居民身份證條例改名爲公民身份證法,並相應地將居民身份證更名爲公民身份證。這樣修改,主要是考慮1999年10月《國務院關於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已將居民身份號碼更名爲公民身份號碼。
楊景宇說,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有些委員提出,對港澳地區的中國公民是否也要發放公民身份證,本法應予明確。九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爲,根據香港、澳門兩個基本法的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外,不在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關於公民身份證的規定不適用於港澳地區居民。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審議時,有的委員仍然提出,港澳同胞也是中國公民,同樣應當發放公民身份證。本屆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爲,草案規定的公民身份證,仍是以戶籍管理爲基礎的,與原來的居民身份證沒有區別。因此,建議將本法的名稱改爲居民身份證法,將相應地將草案各有關條款中的公民身份證均改爲居民身份證。這樣修改,並不影響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也不影響草案規定的身份證發放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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