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1日,湖北省武漢市一名叫肖琳的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滿12分並接受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處罰後,不滿其處罰決定,一紙訴狀將交管局送上被告席。日前,這一備受矚目的案件在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判決。法院判定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要求原告參加培訓班學習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並撤銷其收取理論培訓費的具體行政行爲。
原告訴稱,他在接到報紙送達公告後,按照被告的要求,繳納了學習和考試費用549.80元,以及被告代《武漢晚報》收取的50元登報廣告費。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爲帶有明顯的營利性質,違反了公安部關於“違章記分考試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辦班和收費”的規定,應依法予以糾正,並請求法院確認被告記分辦班收費違法,記分考試違法及登報送達公告違法,判決被告撤銷具體行政行爲。
被告辯稱,對違章記分滿12分的駕駛員要求學習和考試,是依據公安部及湖北省公安廳的有關規定執行的,應收的相關費用也是依據湖北省物價局、財政廳、公安廳及武漢市物價局所制定的有關收費標準。
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作爲交通管理部門,被告本應依法在轄區內對交通秩序和機動車駕駛員行使管理權,但其擅自對違章被記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員進行辦班培訓,並設立理論培訓收費項目,屬違法要求履行義務。被告對違章記滿12分的駕駛員記分情況在媒體公佈並無不妥。被告要求滿分駕駛員參加考試,並收取有關費用的行爲符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依法應給予維持。
最後,法院判決:維持被告收取350元考試費及19.8元資料費的具體行政行爲;撤銷交管局收取原告180元理論培訓費的具體行政行爲;確認被告進行考試的具體行政行爲合法;確認被告作出參加培訓班的具體行政行爲違法;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據瞭解,2002年,武漢市就發生過一起全國首例違章滿分駕駛員狀告交管部門案,一位名叫汪強明的駕駛員在繳納了學習考試費和登報費後,狀告交管局,並對公安部45號令(即從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辦法》)提出質疑。
據有關部門的不完全統計,我國現有1800多萬名駕駛員,而每年因違章記滿12分而繳費學習考試的駕駛員不下3萬人。如果按武漢市交管局的收費標準,每人蔘加學習所交的費用爲600元,3萬人每年所交的費用超過1800萬元,加上違章時的罰款,這是一個巨大的數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