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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8日對一起僞造金融借記卡、騙取銀行鉅款的金融憑證詐騙案作出一審宣判,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其道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產;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毛小慶、曾勇峯、柴雲嶽十四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0至4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1月至2月,被告人浙江省江山市農民王其道、毛小慶等人結夥在中國銀行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處ATM(自動取款機)上,採取安裝攝像探頭偷拍密碼、撿拾他人丟棄的取款條等手段,竊取中國銀行借記卡長城卡信息,爾後製成10餘張僞卡,在杭州市多處ATM機上取款人民幣10萬餘元。2002年2月至4月,被告人王其道還夥同毛小慶、曾勇峯(福建省廈門市湖裏區農民)、柴雲嶽(浙江省江山市農民)等人通過華夏銀行95577電話和網絡銀行系統,大量查詢並竊取該行華夏借記卡信息,爾後製作僞卡。在南京、杭州的ATM機上騙取華夏銀行人民幣共計103萬餘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王其道、毛小慶等4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僞造的銀行借記卡,騙取銀行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其道、毛小慶、曾勇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柴雲嶽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懲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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