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獲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陳祖吉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人民幣。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01年期間,被告人陳祖吉利用職務之便,共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摺合人民幣59.16萬元。檢察機關扣押其家庭財產摺合人民幣計471萬餘元。
根據湖南省長沙市《歷年城市居民調查戶消費性支出情況表》計算,被告人陳祖吉家庭從1980年至2001年期間,共計消費人民幣18.3萬元。其收受的非法錢財和家庭財產之和減去能說明合法來源的227.7萬元人民幣和生活消費,被告人陳祖吉對餘下261.6萬元人民幣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審理認爲,被告人陳祖吉身爲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徇私枉法罪。鑑於被告人主動交待其所犯罪行,且已退還全部贓款,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陳祖吉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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