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印發了《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強調自2003年起,凡普通高校試辦的獨立學院與意見規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辦或停止招生,特別是普通高校在校內舉辦的“校中校”,即使今年已經安排招生並對社會進行宣傳的,也要立即取消並做好善後工作,確保今年各項招生工作的平穩進行。
“獨立學院”專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機制、新模式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申請者應爲普通本科高校,合作者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也可以是其它有合作能力的機構。試辦獨立學院要一律採用民辦機制。
意見明確指出,試辦獨立學院一要堅持充分利用現有的優質高等教育資源,二要有利於高等教育資源的不斷擴大。在今後相當長時間內,要優先支持辦學質量高、辦學條件好的普通本科高校試辦獨立學院;辦學質量差、辦學困難多的普通本科高校暫不要試辦獨立學院。不允許以各種變相形式,把高職(大專)學校改辦爲獨立學院。
意見指出,申請試辦獨立學院,現階段先由申請者向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包括由省級高校設置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並提出意見後,報教育部審批。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在申請之前要先徵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暫時達不到規定的辦學條件要求的可申請籌建,但也須徵得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意。籌建期一至二年,籌建期內不得招生,期滿未達到要求的要終止籌建。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普通高校到西部地區和高等教育資源比較薄弱的地區合作舉辦獨立學院,對申請到這些地區舉辦的獨立學院,教育部將優先審批。
意見指出,獨立學院初辦時一般應當具備:校園佔地面積不少於150畝(藝術類院校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校園規劃佔地面積不少於300畝。教學行政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4萬平方米,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少於1000萬元,圖書不少於4萬冊。獨立學院還應具備不少於100人的、聘期一學年以上的、相對固定的專任教師隊伍。專任教師中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比例應不低於30%。獨立學院正式招生時生均各項辦學條件應基本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意見指出,獨立學院的專業設置,應主要面向地方和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特別是要努力創造條件加快發展社會和人力資源市場急需的短線專業。獨立學院招生計劃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在國家下達的普通本科招生計劃總數內統籌安排,招生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本科最低錄取控制線。學生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民辦高校招生收費政策制定。
意見強調,教育部將對獨立學院的招生資格和辦學條件實行年審,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年審結果。對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或辦學秩序混亂、管理水平差的獨立學院,將視情況給予包括暫停招生資格在內的各類處罰。情節嚴重的,要予以撤消。各地、各部門要按照意見要求,立即對目前已經舉辦的獨立學院進行檢查、清理。
教育部:試辦獨立學院有助解決高等教育供求矛盾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14日指出,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對更好更快地發展我國高等教育,進一步解決好高等教育發展與國家、社會需要之間的供求矛盾具有深遠的意義。
教育部日前下發了《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和各高等學校繼續有步驟、有計劃地推進獨立學院的試辦工作。教育部有關負責人14日指出,試辦獨立學院是今後高等教育發展形勢的需要。我國開始實施現代化建設第三步戰略部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要求加快培養和造就數以千萬計的專門人才和大批拔尖創新人才;廣大人民羣衆對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需求;今後一個時期高等教育的發展面臨巨大的壓力。這一切均要求高等教育必須在規模和質量兩個方面繼續保持較快的發展和提高。
這位負責人說,試辦獨立學院是深化高校辦學機制與模式改革的大膽嘗試。根據我國的總體經濟實力、財力和其它方面的實際情況,今後在堅持以公辦高等教育爲主體的同時,必須大膽進行辦學機制與模式的創新,要堅決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大力支持、鼓勵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多種經濟所有制形式,國家和社會對高等教育不斷增長的廣泛性、多樣化的要求,決定了今後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必然要走多元化和更加開放、靈活的路子。這幾年一些地方和高校的改革實踐,已充分證明了在我國當前的具體國情下,試辦獨立學院是我國高等教育在辦學機制與模式改革方面的一項重大突破,既可快速改善優質普通高教資源的有效供給,又可促進優質高教資源的迅速擴大。爲此,今後在全局上要進一步通過試辦獨立學院,全面深化高校辦學機制與模式的改革,保證我國高等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他說,從實踐效果看,試辦獨立學院有利於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有利於調動各方面辦教育的積極性,更快、更好地擴大本科層次高等教育資源,有利於進一步增強高校的辦學活力,有利於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羣衆對高等教育的多樣化需求,有利於推動高等教育更好地適應經濟與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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