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社部發明電〔2003〕1號
關於切實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
爲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精神,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配合有關部門切實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預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性、複雜性和艱鉅性,將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爲當前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衛生防疫部門,主動做好各種預防和控制工作。
二、要將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使用農民工較多的企業作爲防治和控制的重點,切實加強指導、監督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關於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要求,將農民工納入統一的防治工作中進行管理。要改善農民工生產生活條件,使用農民工的單位,必須爲農民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和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要保持工作場所和住所的良好通風,做好消毒工作;要盡力改善農民工的居住條件,對過於集中居住的,要儘快採取措施適當分散居住;不得集中遣散農民工,並要保障其基本生活;發現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隔離並送醫療機構診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患非典型肺炎或疑似患非典型肺炎的農民工解僱、轉移或遣送。切實保護企業職工和農民工生命安全,堅決防止非典型肺炎向農村地區擴散。
三、積極採取措施,做好職業介紹、社保經辦、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勞動爭議處理和信訪等窗口單位預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嚴格按要求進行消毒,保持工作場所和住所的良好通風。近期,各級職業介紹機構暫停舉辦大型招聘活動和組織跨地區勞務協作活動,暫停大規模農村勞動力輸出;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機構暫停各類集中培訓和考試活動;農村勞動力輸出地要動員農村勞動者不要盲目外出務工,特別要勸阻其不要向“非典”高發地區流動。
四、要求各類用人單位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勞動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的高度出發,做好有關人員工資支付工作。“非典”病人治療期間的工資,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的規定執行。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是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出勤照發。
五、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關於做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勞社廳明電[2003]6號)精神,積極採取應對措施,做好對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中“非典”患者的醫療保險服務和費用結算工作。對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要及時與定點醫療機構和病人進行結算。要開設專門窗口,方便參保“非典”患者在外地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等就醫後發生的醫療費用的結算並保證及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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