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公佈施行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佈制度。
條例同時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我國有關法律和衛生專家指出,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發佈突發事件的信息,是政府對社會、對公衆負責任的體現。及時、準確、全面地發佈突發事件信息是有效控制突發事件的一項積極主動的措施。它有利於緩解社會的緊張,消除公衆的恐懼;有利於發揮信息主渠道的作用,消除謠傳的影響,穩定人心;有利於動員社會各部門和各方面力量協同行動,動員羣衆參與控制工作;有利於國際間的信息交流,學習經驗,汲取教訓,建立國際間的協作。也正是考慮到上述的因素,條例強調了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衛生部疾病控制司司長齊小秋認爲,條例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即衛生部作爲突發事件信息發佈的責任人,主要是基於以下因素:一是本條例所稱的突發事件,是指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衛生部是公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二是根據本條例規定的突發事件報告制度,衛生部應當掌握準確、全面的突發事件信息;三是一些法律規定了衛生部作爲有關信息發佈的責任人,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中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佈疫情。
齊小秋還表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了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報和公佈疫情,本次條例更加明確了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別的部門無權發佈這樣的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介發佈信息,沒有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新聞機構都無權發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
條例同時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專家認爲,所謂授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把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給另一行政主體或者組織的法律行爲。本條規定的授權,是作爲行政主體的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將發佈突發事件信息的職權授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行爲。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一些突發事件的局部性和地域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瞭解更多的信息,並且這些突發事件沒有在全國造成重大影響,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信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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