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3日,對廣州漁業企業集團總經理樑鋒來說,是一個極不吉利的日子。
當年7月,其原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庭副庭長的妻子蘇某因涉案原廣東省高院原院長麥崇楷嚴重違紀違法案被省紀委雙規,拒不交代問題,省紀委懷疑蘇某將個人涉嫌違法資金通過樑鋒公司轉移,委託廣州市紀委凍結了樑鋒所在廣州漁業企業集團公司的財務,審查中市紀委發現樑鋒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私賬公報等,遂於2002年12月13日對其實施雙規。
但是也許連樑鋒自己都沒有想到,在其缺席的情況下卻圍繞他,上演了一出“雙規老總當選人大代表”的鬧劇。
中國人民大學政治社會學者馮仕政指出,“樑鋒事件”發生的背景之一,即番禺區選民知情權的被剝奪,暴露出人大代表選舉的深層次問題。
“雙規”之後當選人大代表
2003年5月8日,廣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這是新一屆常委會領導班子第一次舉行全體會議,因爲會上還要任免新一屆市政府組成人員,所以備受關注。至於“審議批准許可市檢察院對樑鋒採取拘留和逮捕強制措施”,看似只是人大常委會一個很不起眼的議程。
但從上午的常委會會議上,卻很快傳出一件離奇的“傳聞”:原廣州市海洋漁業公司總經理樑鋒在當選爲新一屆廣州市人大代表前,已被市紀委實施雙規——雙規國企老總依然當選人大代表,這無疑是大新聞。一些參會記者聞風而動,但有關方面守口如瓶,堅稱樑鋒是在當選爲代表後才被雙規的。
但是,此說並不確實。經記者艱苦調查,5月9日的南方日報以《“雙規”老總竟成人大代表》爲題率先獨家報道了荒唐的“樑鋒事件”。
調查表明:樑鋒,男,1948年生於廣東,1997年以後擔任廣州市海洋漁業公司總經理,經初步查明,樑在1997-2002年內利用負責公司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截留節日慰問金,以公司名義報銷個人物品共計39.56萬元,收受賄賂14.5萬元、索尼牌電視機1臺(價值人民幣7800元),挪用公司公款人民幣30萬元,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另外,樑鋒還有人民幣150萬元不能說明其具體來源。廣州市紀委是在審查樑鋒所在公司賬務的同時,發現了樑鋒上述涉嫌違紀違法案情的,其中大部分挪用資金被拆借給其親戚。按照法律,樑鋒已涉嫌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
不足兩月即遭停職
2002年12月,市紀委對樑鋒實施雙規。但在2003年1月中下旬,樑鋒卻堂而皇之當選爲廣州市人大代表。
鑑於樑鋒爲廣州市人大代表,2003年4月10日,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請示許可對樑鋒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4月14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對市人民檢察院《關於提請許可對樑鋒採取強制措施的報告》作出了《關於許可對樑鋒採取強制措施的批覆》,決定暫時停止樑鋒執行人大代表職務;許可市檢察院對樑鋒採取拘留和逮捕的強制措施。5月9日閉幕的廣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審議表決批覆了上述兩項決定。
實際上,3月29日,廣州市十二屆一次人代會剛剛閉幕。人代會開完不足半個月,市人大常委會就討論停止一名人大代表的職務,在參加廣州市十二屆人大一次常委會的常委和列席代表們中引起強烈反響。特別是5月9日媒體報道稱樑鋒是在雙規期間才當選人大代表的,正在召開的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更是一片譁然。
錯誤到底是怎樣鑄成的?
雙規期間的樑鋒是如何當上廣州市新一屆人大代表的?這成爲衆矢之的。
記者在調查中獲得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聯絡委一份《關於樑鋒當選爲市人大代表的情況》的書面材料,表述如下:爲了做好廣州市的換屆選舉工作,2002年10月20日,廣州市按照省委、省人大的要求,召開市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會議,部署廣州市人大代表的換屆選舉工作。
2002年11月1日,市農業局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市人大代表換屆選舉的工作部署和分配的代表名額及要求,推薦廣州漁業企業集團總經理樑鋒爲市十二屆人大代表候選人。經市委組織部根據各推薦單位提供的候選人考察資料和代表結構的要求,提出的市十二屆人大代表正式候選人建議名單,報經市委同意後,下達到各區、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進行選舉。樑鋒被安排到番禺區進行選舉,番禺區於20 03年1月18日召開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市十二屆人大代表,樑鋒以第15名的票數當選爲市十二屆人大代表。2003年1月21日下午,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全市選出的497名市十二屆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認爲497名市人大代表的選舉符合法律規定。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於2003年1月22日召開第38次會議,通過審議,確認497名代表的代表資格全部有效。2003年1月26日,市人大常委會在廣州日報刊登公告,公佈廣州市十二屆人大代表的名單,並向當選代表的所在單位發出代表當選通知書。
僅僅在4天之後,即2003年1月30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聯絡委收到廣州漁業企業集團《關於廣州市十二屆人大代表樑鋒的情況報告》,市人大聯絡委才知道樑鋒已於2002年12月13日被市紀委雙規。在此之前,市農業局、廣州漁業企業集團和市紀委均沒有將樑鋒被雙規的情況反映給市人大。
2003年4月11日,市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提請許可對樑鋒採取強制措施的報告》。4月14日,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許可市檢察院對樑鋒代表採取強制措施。5月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確認對樑鋒採取強制措施和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的決定》。
來自這份書面材料的解釋似乎過於“簡單化”了。
事實上,廣州市農業局2002年11月1日在對樑鋒作爲廣州市十二屆人大代表候選人的“考察材料”中是這樣說的:嚴於律己,團結集團內的幹部職工;每次到市局開會,爲了節省開支,總是給單位食堂打電話,要求飯堂給他預留飯菜;儘管是單位“一把手”,但是他嚴格執行資金審批手續……按照市人大聯絡委的說法,這個考察報告把樑鋒評價成了“一朵花”。
就這樣,這份沒有絲毫破綻的考察材料先是上送到廣州市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報送市委同意,再下送到番禺區人大,再上送到廣州市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誰也沒有對其準確性萌生懷疑。結果是:已被紀委“雙規”了1個多月的樑鋒堂而皇之當上了廣州市人大代表。
誰應該對事件負責?
雙規期間當選上人大代表,這顯然是一起極不嚴肅的政治事故。
但直到目前爲止尚未有任何人、任何單位或部門爲“樑鋒事件”承擔責任。
負責本屆廣州市人大代表選舉的市人大聯絡委有關負責人反覆強調:市人大隻對番禺區人大的選舉結果予以確認“程序上的合法有效”,從整個程序上看來,樑鋒當選爲人大代表的人大程序完全是合法的,主要原因是市紀委、市農業局、市海洋漁業公司未及時將樑鋒雙規的信息知會人大。不過記者獲悉,廣州市人大還是對此採取了“亡羊補牢”的措施,據人大常委會祕書長楊育銓透露,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樑鋒事件”舉一反三,首先在新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中吸收常委會的一名紀檢委副書記加入,以避免類似“樑鋒事件”的再度發生;其次,在以後在人大代表選舉中,爲避免候選人單位、組織、人大等程序環節上出現的銜接漏洞,可向人大代表推薦候選人發出“自我意見書”,由其自填“有無違法違紀”記錄,一旦出現隱瞞現象,將從黨紀、政紀上給予嚴懲。
市農業局組織人事處稱,2002年11月5日,該局把包括樑鋒在內的4名市人大代表建議候選人推薦到市委組織部和市人大,報送前,農業局已對候選人進行了考察、談話,也與集團公司內部分幹部職工進行了座談,並在單位內進行公示。該局紀檢書記汪淑萍回憶說,2002年12月底,已知道樑鋒被市紀委雙規,但當時未考慮把這個情況反映到人大。據稱,今年1月中旬,市紀委已通知市農業局監察室,告知樑鋒已經被雙規。但市農業局沒有誰想到自己有義務將樑鋒被雙規的消息反映給市人大。
市農業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局裏把樑鋒作爲市人大代表建議候選人的考察是在2002年11月初進行的,當時,局裏未接到任何關於樑鋒涉嫌違紀違法的舉報或投訴;而且,市人大給市農業局的4名人大代表指標中,其中一名特別指出應該是“局內下屬的企業代表人選”。據市農業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樑鋒自1997年起擔任市農業局下屬的廣州市海洋漁業公司總經理;1999年市農業局按照市政府國企改革的要求,把下屬的三家特困企業組建成廣州漁業企業集團,樑鋒被任命爲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儘管企業效益不景氣,但集團內2000多幹部職工沒有1人下崗或失業,顯示樑鋒在企業管理上還是很有魄力的,深受局領導賞識。只是樑鋒被雙規後,纔有集團公司內部幹部職工反映,樑鋒在企業管理上一直比較霸道、專橫。但市農業局堅持認爲,在樑鋒出事前,把其作爲代表候選人上報,在組織程序上沒有任何問題。
按照選舉辦法,樑鋒是作爲市直單位推薦的市人大代表候選人被分配到番禺區人大選舉的。番禺區人大聯絡委有關人士稱,今年1月1 8日,番禺區人代會通過間接選舉的方式選舉樑鋒爲市人大代表,區代表們是通過市農業局的推薦材料才瞭解樑鋒的,更不知道樑鋒已被雙規;要是知道了,肯定不選他。直到今年2月底廣州市要辦市人大代表學習班,要通知樑鋒參加培訓,番禺區人大才知道樑鋒出事了。
市紀委有關人士指出,雙規期間處於保密階段,消息不可能會擴散,最多知會該單位領導,在專案組介入後,被雙規人員所在單位不知情也屬正常。
如果在組織程序上、人大程序上,樑鋒當選爲廣州市人大代表合法有效,那麼是否是說雙規期間的官員當選爲人大代表無可厚非呢?
“雙規”官員可以當選?
“樑鋒事件”經南方日報率先報道後,輿論一片譁然,紛紛探討“樑鋒事件”的責任問題。但在最初的輿論中,關於雙規官員能否當選人大代表的討論似乎有所保留。
中山大學一法律教授說,雙規是黨內的紀檢調查措施,沒有進入正式司法程序,也沒有對被雙規對象最後的犯罪定論,從理論上來說,還是可以當選的,只有法院判定剝奪政治權利後,纔不能當選。但如果雙規的結果是沒問題,對因雙規被取消選舉資格的有關人士來說是不公平的。廣州市紀委有關人士也認爲,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雙規期間是否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廣州市人大某常委則認爲,被雙規人士,不論紀委最後調查結果如何,至少都有重大的犯罪嫌疑,這種人最好不要選爲人大代表。市農業局一負責人也認爲,雙規是一種比較長期的調查手段,一般紀檢部門都已經掌握涉嫌犯罪的證據,大多數被雙規的往往都有問題,既然被雙規了,還是不應該當選人大代表。廣東省紀委有關人士表示,在雙規期間,未查清事實之前,還是可以被選舉;但是在查清案情、未作出處理決定前,建議不予以當選爲宜。
如何保障選民知情權
“中國人民大學政治社會學者馮仕政指出,”樑鋒事件“發生的背景之一,即番禺區選民知情權的被剝奪,暴露出人大代表選舉的深層次問題。
廣東省民盟副主委王則楚一針見血地指出,樑鋒當選的主要原因,在於選舉過程信息不暢通。如果在選舉前,通過媒體或其它宣傳形式,大張旗鼓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或由選舉單位組織主持召開候選人會議,邀請選民代表參加,候選人有機會向選民當面介紹自己,並接受選民的“面試”,就不會發生這種情況。選民對於代表候選人“只聞其名,不見其人”,選舉活動多多少少都帶有盲目性。他主張建立一個充分介紹候選人的機制,保證信息暢通,增加選舉透明度。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一工作人員也認爲,樑鋒在被推薦爲正式人大代表候選人過程中已涉嫌犯罪,但這信息並沒有告知選民,正是因爲選舉中缺乏透明度,才導致樑鋒順利當選。
廣東商學院法學教授馬進保進一步指出,若是在代表選舉前,有關方面有意向選民隱瞞被選舉者的簡歷和重大事實真相(不論被選舉者是否屬“雙規”),應追究有關部門及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中國青年報》的一篇署名評論尖銳指出:“樑鋒事件”是一種“黑色幽默”,是對向樑鋒投票的選民的不負責任。評論指出,從法理上說,雙規並不意味着一定有罪,有當選爲人大代表的權利;但作爲選民,應有權知道“某某被‘雙規’”的信息,然後再選擇該投誰的票,這是選民的權利。在選舉人、候選人、當選代表之間,作爲了解並掌握候選人綜合情況相對較多的黨政部門,不應該爲了照顧樑鋒“如果‘雙規’結果沒問題而被取消選舉資格不公平”,就該置選民的知情權於不顧,任由選民矇在鼓裏,不自覺地投出糊里糊塗的一票。
亟待遏止程序危機
“樑鋒事件”遭到的最大指摘是人大代表選舉中的程序危機。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宣傳處處長張興勁指出,樑鋒作爲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提名”不妥當。首先是市農業局最初的推薦、考察出了問題,但問題一直延續到黨委組織部門和人大都沒有察覺。其次,既然樑鋒是作爲市農業局的代表候選人,爲何拿到對其毫不知情的番禺區選舉?
第三,對樑鋒作爲人大代表候選人的介紹工作顯然做得不夠充分,番禺區代表對樑鋒的瞭解僅限於市農業局內部的書面考察資料。第四,番禺區人大在選舉時也有紕漏,既然樑鋒並未參加,區代表也從未與樑鋒謀過面,那麼樑鋒高票當選也算番禺區創舉。第五,廣州市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資格時,僅僅根據書面材料確認選舉程序是否合法,未到樑鋒單位實地走訪調查;或者先張榜公告、收集一下各方面羣衆的意見,這才最終導致“樑鋒事件”發生。
廣州一位人大制度研究者認爲,從發展趨勢看,人大代表直接選舉勢在必行。代表選拔,應由其所代表的人民羣衆來選擇,而不是靠組織部門、本單位的推薦所包辦。選舉前,候選代表應像官員的選前自我介紹一樣,與選民提前見面,發表競選誓詞,這樣選舉出來的人大代表更能夠代表人民羣衆說話,反映人民羣衆的疾苦和呼聲,更好發揮監督“一府兩院”及其官員的作用。
張興勁認爲,人大代表選舉,單位和黨委組織部門推薦都沒問題,但候選人應與其選民直接見面;組織部門的考察要到位,不要聽信其單位甚至其個人一面之詞,不要走過場、走形式,真正聽聽被考察人選周圍的評價;候選人必須參加選舉,不明理由缺席選舉現場的選舉將失去選舉的真正意義;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決定確認代表資格前,最好能夠提前向社會公示,或者與紀檢、公檢法等有關部門溝通,以免遭受前期程序的矇蔽。
在對“樑鋒事件”的討論中,一種觀點已成爲共識:選舉過程的過於神祕化,要麼造成對選舉的失望,要麼導致對選舉的淡漠,從根本上不利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進步。
有此共識,循此改進,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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