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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日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有關規定,公正高效地審結了國內首例因非法使用區域形象標識引發的商標侵權案,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1996年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爲創立其區域形象,設計並決定將“TEDA”作爲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形象標誌。同年6月,將其作爲無形資產管理,後又指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國資公司)全權負責。在國資公司管理期間,於1998年2月14日使用該標識申請並獲准註冊爲第32類商品商標。2001年4月13日,國資公司准許天津泰達集團在其啤酒產品上使用該商標。2001年12月28日,國資公司發現天津平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公司)、四川泰達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泰達)、天津市泰慶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慶公司)在新聞媒體爲泰達白酒、冰酒所做的廣告上標明的註冊商標,其主要部分與開發區已經註冊商標相同,企業名稱在讀音和文字相同,同時將“泰達和TEDA”分別作爲白酒和冰酒的商品名稱,在產品標籤的顯著位置使用,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爲是被上訴人生產銷售,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並給被上訴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起訴三家公司,要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泰慶等三家公司侵權行爲成立,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爲,並賠償國資公司損失人民幣30萬元。泰慶等三家公司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駁回國資公司訴訟請求。市高院經過審理認爲,案件所涉圖案和文字根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當時的規定和實際使用情況,應認定該圖案和文字自1996年開始,就作爲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標誌,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共領域廣泛使用,成爲該區域的通用標識。因此該標識實際已不具有作爲商標用於相關公衆識別商品的基本屬性。本案當事人將“TEDA”或近似圖案、文字註冊爲商標,相互對抗,明顯有違商標法理和商標法的立法精神,法院不予支持。但對國資公司同時享有的該標識圖案和文字的在先權利,應依照我國商標法規定予以保護。上訴人在商標和被訴侵權產品標籤和包裝上使用,顯然是藉助該標誌在公衆中的良好聲譽推銷自己的產品,應認定其侵犯了被上訴人的在先相關權利。最終駁回了泰慶等公司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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