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天津市交管局向社會公佈了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拒預付或預付賠償金數額不足時,交管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責任者的肇事車輛的規定和預付賠償金應用的標準。該項規定從即日起執行。
據市交管局事故處的有關人士介紹說,預付賠償金是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責任者按承擔責任及事故後果先期預付保障賠償金額,是保障事故妥善解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爲此,公安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可責令交通事故責任者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機動車所有人或實際佔有人預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如拒預付或預付數額不足,交管部門可依法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預付賠償金數額一般應以確定的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爲限,預付賠償金應用標準爲:全部責任按100%預付賠償金,主要責任按70%預付賠償金,同等責任按50%預付賠償金,次要責任按30%預付賠償金。對合並損傷每增加一類或一項,在以相對重傷爲預付標準基礎上,按增加類或項的傷情標準50%加預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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